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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首例网络游戏直播侵权著作权案终审落槌!

发布时间:2019-12-27 | 浏览量:1049次

 

 

 
未经游戏开发商许可直播游戏,是对游戏的合理使用还是构成侵权?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梦幻西游”网络游戏直播侵权纠纷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宣判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全程同步直播。
 
  此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多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网易公司)2000万元。网易公司和华多公司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据悉,该案被业界称为 “网络游戏直播侵权第一案”,是国内第一例游戏厂商在诉讼中向直播者主张游戏画面权利的案件。
案情回顾:YY平台直播“梦幻西游”被诉
  网易公司发现华多公司擅自在YY、虎牙平台上组织主播人员直播“梦幻西游2”游戏内容,认为其构成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经交涉未果,网易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多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1亿元等。
  网易公司诉称,涉案电子游戏属计算机软件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人物、场景、道具属美术作品,游戏过程中的音乐属音乐作品,游戏的剧情设计、解读说明、活动方案属文字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连续画面属以类似摄制电影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窃取其原创成果,损害其合法权利。
  华多公司辩称网易公司非权利人,涉案电子游戏的直播画面是玩家即时操控所得,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作品类型;且游戏直播是在网络环境下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的方式,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个人合理使用行为。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多公司在其网络平台上开设直播窗口、组织主播人员进行涉案电子游戏直播,侵害了网易公司对其游戏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之著作权,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停止侵权具体为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电子游戏“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的游戏画面。
  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根据华多公司关联企业的财务年度报告、涉案电子游戏播放热度和华多公司前游戏主播的证人证言,估算出华多公司游戏直播业务及涉案电子游戏获利情况,再结合涉案作品的类型、权利种类、华多公司持续侵权的情节、规模和主观故意等因素,酌情确定华多公司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
  一审宣判后,网易公司、华多公司均提起上诉。网易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赔数额过低。华多公司上诉认为,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不构成作品,游戏直播应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一审计算赔偿的方法不合理。
  一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二审庭审中,双方展开激烈交锋,申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庭陈述专业意见,双方诉讼代理人还就争议焦点向专家辅助人进行了交叉询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梦幻西游”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被诉游戏直播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权利限制情形,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华多公司未经许可组织主播人员直播涉案游戏,并从直播业务中抽成获利,并非单纯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直接侵害了网易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网易公司要求华多公司赔礼道歉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赔偿金额,应综合考虑涉案游戏类型和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相关游戏直播许可市场情况、涉案游戏因素在直播平台获利中的贡献、维权费用等,可酌定为2000万元。
  综上,遂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直播是一种向公众直接提供内容的实时传播行为,直播游戏画面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公开传播作品的行为。游戏直播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展览权、放映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控制范围,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且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权利限制情形。从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被诉游戏直播行为基于商业营利目的使用了涉案游戏画面,使用部分的比例超出合理限度,影响了网易公司对涉案游戏画面著作权利的正常许可使用,对涉案游戏潜在市场收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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