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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时庭审,《明日之子》版权侵权要赔300万

发布时间:2019-12-15 | 浏览量:884次

 

 
2018年1月23日,《明日之子》第一季冠军毛不易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演唱了音乐人李志所作的歌曲《关于郑州的记忆》。在同年6月播出的《明日之子》第二季音乐选秀节目中,选手邱虹凯演唱了歌曲《天空之城》,吸粉无数,广受好评。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邱虹凯的这次翻唱的同样是李志创作的歌曲,而且没有得到李志的授权。针对《明日之子》音乐选秀节目侵权一事,李志在微博上公开发文谴责,并提出了三百万元的赔偿要求。
 
 
在过去近五个月的时间里,李志一直在微博隔空喊话《明日之子》节目制作人以及相关经纪公司的负责人,并与其经纪人开启花式维权模式,要求对方对侵权事宜作出处理,但双方一直未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李志发现《明日之子》再度侵权时发的长微博
 
微博交战并无定论,2018年11月27日,李志诉《明日之子》节目侵权案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开庭,截止2018年11月27日18点36分,该案的庭审直播播放量已达232.2万次,引发了公众对于音乐节目歌曲版权问题的广泛关注。
 
出人意料的是,在该案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三位被告均不承认侵权行为。法庭审理过程整整持续四个小时,最后,原告李志也因三位被告不承认侵权行为,不同意调解,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目前,该案尚未作出判决,法院将择日宣判
 
 
纵观案件经过以及法庭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1)关于音乐节目制作的版权许可问题。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目前绝大多数节目制作方都和音著协签署了版权代理协议,每年也会支付大量的授权使用费。但音著协只是一个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于很多没有加入音著协、没有把作品授权给音著协代理的音乐人(比如李志),节目组即便是向音著协缴纳了版权使用费,使用这些非音著协会员的音乐人的作品,也仍然需要单独获取歌曲版权人的授权
 
《明日之子》节目组在节目制作过程中采取委托第三方取得授权的方式处理演唱歌曲的版权事宜,这种做法减少了节目制作过程中的人力物力投入,但其背后的风险是:在不能及时与第三方有效沟通的情况下,极易发生未授权就使用作品的情况;同时,取得版权许可的使用人是无权擅自再转授权给第三人使用的
 
在本案中,《明日之子》节目制作方与为其处理授权问题的第三方签订了书面协议,协议内容为该第三方与歌曲版权人签订授权合同。这就意味着,即使以第三方的名义与李志达成了授权许可,基于版权被许可人无权擅自转授权的基本法理,《明日之子》节目制作方无权根据其与第三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使用相关音乐作品。李志发声后,有不少歌手纷纷表示《明日之子》节目组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他们的音乐作品。
 
当今时代,不论是作品作者还是普通民众,对知识产权和创意思想的重视与保护程度都日益增强,而我国版权集体管理模式目前尚不完善,所以对于以《明日之子》为代表的节目制作方来说,应当更加重视并谨慎处理授权事宜,有效预防潜在的版权风险,真正做到“知识有价、尊重版权”。
 
(2)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问题。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的另一关注点在于,李志方主张了300万元的侵权损害赔偿。李志说“我们害怕舆论说我们是为了钱去维权,维权的初衷就是为了减少侵权,就是因为我们只要一块钱,所以不良企业在侵权方面几乎没有成本。我们起诉诸多企业时,都提出了中国法律规定的最高赔偿数额”。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尚需时日,而对于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在漫长的质证环节中都已经对赔偿数额进行了充分的举证,期待法官能够作出一份公正合理的判决。

庭审直播中的一段插曲
 
法官:你就说签订协议没有?
被告:有书面其他东西。
法官:我只问你签订协议没有?没有就说没有,其他的东西,我想知道我会问你。
被告:哦,没有!
 
在最后陈述中,李志无奈地说:我以为今天就是来讨论赔多少钱的,没想到被告完全不承认存在客观侵权行为。这是我第一次参加关于法律的审判。
 
审判长打断李志的话,对李志说:请做和法律有关的陈述。
李志沉默了一会,最后说:我要做的和法律有关的陈述就是——我相信法律

 
 
目前,该案尚未作出判决,我们不清楚法院最终支持的具体赔偿数额会是多少,但我们期待着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数字化时代,人们从事文化艺术创作的热情越来越高,版权和每个公民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这一方面使得版权工作有了更广泛的群众基础,但另一方面也给版权工作、给作者维权带来了更大的压力。我们更期待终有一天我国的版权市场会日趋规范,真正享受到“鼓励创作、尊重版权”的良性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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